第十六章 决议(1/2)
之后的半年,陈健一直游走于与闽郡相邻的五个手工业发达、大家族门阀财阀统治薄弱的郡。
拜会商会会馆、引导舆论宣传、行贿、送礼……为都城之行做最后的准备。
而在北边,那些在陈健所谓的“党派补习班”毕业的当初坐在右边的一些人也开始组党。
一个“传统党”,一个“华夏利益至上青年联合会”,两个党派囊括了大部分的北方大土地主、军头子嗣、大行会商人和垄断专营家族。
当数年一次的国人议事大会正式开启的时候,这一场国人议事大会终于可以载入史册。
大会上,各个参与者卸下了之前各种的道德、传统的标签,第一次敞开了用赤果果的利益商讨着国家的未来。
同时,数百人的国人议事大会,也终于有了六个认同或是同情当初选择坐在左边或是中间的人。虽然人很少,可终究有了。
一场场激烈的争吵后,关于外部世界、关于开海贸易、关于移民、关于党派的许多事终于达成了共识——各有妥协,但一定要首先维护“传统党”的利益,否则根本无法通过。
具体如下:
“一:为了防止与民争利。除非遇到大饥荒(需经过议事会认定),否则禁止从外部进口粮食,包括:小麦、玉米、水稻、菽豆、谷子、土豆、地瓜等一切被议事会认定为主食之食物。另,包括棉花、黄麻等北方各郡大土地主拥有者之主要作物。”
“二:因北方各郡习惯枫糖,以大河北支流为界,蔗糖过界征收百分之三十之税收。”
“三:大荒城及其附近移民地之粮食,亦不得进入。其余不限。”
“四:因物价上涨等因素,法定传统地租价格提升百分之十。”
“五:任何海外发现之金、银矿,需申报国家所有。并由国家寻找可信任、道德高尚、一心为国之家族监管监督,其对开采权有优先认购权,并以家族为担保不需缴纳抵押。”
“六:所有党派不得发展秘密党员,一切活动公开,并成立审查署,审查之报刊、人员活动。”
“七:‘正义激进者青年会’等七个党派,思想极端且有叛国之倾向,予以取缔。其党派成员不得成为官吏。”
“八:对地权所有之讨论,有煽动叛乱之嫌疑,任何关于此事之讨论,需经过审查署监管审核。”
“九:对专营权、行会法之讨论,搁置。”
“十:所有合法之党派活动,未经允许不得煽动无知民众之过激行为,一切后果由发起人承担——具体处置依《叛乱法修正案》,最高绞刑。”
“十一:承认大荒城之移民之国人地位,设县,由国家委任县令一人,拥有一些县自治议事会之最终一票否决权。”
“十二:大荒城每年除缴纳正常人头税外,五十年之内每年缴纳五万银币之包税——此包税包括盐税、商税……等。”
“十三:大荒城以北之土地、国家、族群,进步同盟之殖民公司有处理管辖、对其交涉之权限。任何移民点五十年后由国家直辖。五十年内如发生战争、饥荒、被屠杀之事,由殖民公司单独负责——递交宣战书之敌对国行为,不在此列,可由国家承担保护国人之责任。”
“十四:应国人之请求,允许成立南洋贸易公司。”
“十五:以十二年为限,十二年之内每年缴纳十万银币之固定收益。此南洋贸易公司为不完全体,只拥有百分之四十之股份。十二年后,其余百分之六十之股份,由国家重新分配认购,并重新讨论收益缴纳。”
“十六:南洋贸易公司需严格执行第一二三条关于不得与民争利之规定。”
“十七:南洋贸易公司之董事会,由国家指定四人。礼部官员一人、户部官员一人、兵部官员一人、司法官一人。对应对外交涉、税收审核、战时指挥、司法裁定,拥有对董事会之最终否决权。”
“十八:严禁国人成为任何形式之奴隶。领取工资生存之人不管劳作时间长短,不视为奴隶,视为双方自愿之契约。”
“十九:南洋北纬十九度之名为***之岛,划归闽郡管辖,建立海关。此为华夏之第一块海外领土,驻军三百,多余之驻军军费由南洋贸易公司承担。”
“二十:为方便管理及税收,并为国人船队之安全考虑,与南洋之贸易必须经过南洋贸易公司管辖。”
“二十一:南洋贸易公司在***之南,为国人生存权之考虑,拥有组建民团之权利。所有民团成员必须注册统计,且在登陆后不得以民团之形式存在。”
“二十二:火枪、大炮等武器之采购,可自由采购。陈健之兵工作坊需献出燧发枪之专利。”
“二十三:如爆发战争,国家有权接管民团、商船以及武装护卫商船之指挥权。包括南洋贸易公司及大荒城之国人护卫队。”
“二十四:进步同盟殖民公司与南洋贸易公司之所有海图、地图、矿产分布等一切图纸,需每年上缴国家。”
“二十五:经国人议事大会之认定,组织环球航行。由南洋公司出资百分之三十,东海诸岛独裁执政国出资百分之三十,进步同盟殖民公司出资百分之十,国家出资百分之三十。一切海图归四方所有。”
“二十六:经国人议事大会之提议、王上独裁之认可,任命陈健为华夏共和国环球舰队之司令,为期四年且在华夏版图之外。由议事会及王上授予临机处置之权责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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